專利合作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3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國家申請以后提供這些事項的話。 (2)每一個指定都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規定的費用。 (3)除申請人要求第43條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種保護外,指定國家是指希望得到的保護是由指定國授予專利或者代表指定國授予專利。為本款的目的,不適用第2條(ii)的規定。 (4)指定國的本國法要求提供發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規定事項, 但允許在提出國家申請以后提供的,請求書中沒有提供這些事項在這些指定國不應產生任何后果。指定國的本國法不要求提供這些事 項的,沒有另行提供這些事項在這些指定國也不應產生任何后果。 第5條 說明書 說明書應對發明作出清楚和完整的說明,足以使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實施該項發明。 第6條 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應確定要求保護的內容。權利要求應清楚和簡明,并應以說明書作為充分依據。 第7條 附 圖 (1)除本條(2)(b)另有規定外,對理解發明有必要時,應有附圖。 (2)對理解發明雖無必要,但發明的性質容許用附圖說明的: (a)申請人在提出國際申請時可以將這些附圖包括在內, (b)任何指定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該局提供這些附圖。 第8條 要求優先權 (1)國際申請可以按細則的規定包含一項聲明,要求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或對該締約國有效的一項或幾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2)(a)除(b)另有規定外,按(1)提出的優先權要求的條件和效力,應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4條的規定。 (b)國際申請要求在一個締約國提出或對該締約國有效的一項或幾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可以包含對該國的指定。國際申請要求在一個指定國提出或對該指定國有效的一項或幾項 國家申請的優先權的,或者要求僅指定一個國家的國際申請的優先權的,在該國要求優先權的條件和效力應按照該國本國法的規定。 第9條 申請人 (1)締約國的任何居民或國民均可提出國際申請。 (2)大會可以決定,允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但不是本條約締約國的居民或國民提出國際申請。 (3)居所和國籍的概念,以及這些概念在有幾個申請人或者這些申請人對所有指定國并不相同的情形的適用,由細則規定。 第10條 受理局 國際申請應向規定的受理局提出。該受理局應按本條約和細則的規定對國際申請進行檢查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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