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3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國家申請是向(a)和(b)所述的專利局提出的國際申請時有權對之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檢索單位。如果國家申請是用國際檢索單位認為自己沒有人能處理的語言撰寫的,該國際式檢索應該用申請人準備的譯文進行,該譯文的語言應該是為國際申請所規定并且是國際檢索單位同意接受的國際申請的語言。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要求,國家申請及其譯文應按照為國際申請所規定的形式遞交。
第16條 國際檢索單位 。1)國際檢索應由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該單位可以是一個國家局,或者是一個政府間組織,如國際專利機構,其任務包括對作為申請主題的發明提出現有技術的文獻檢索報告。 。2)在設立單一的國際檢索單位之前,如果存在幾個國際檢索單位,每一受理局應按照(3)(b)所述的適用協議的規定,指定一個或幾個有權對向該局提出的國際申請進行檢索的國際檢索單位。 第17條 國際檢索單位的程序 。1)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程序應依本條約、細則以及國際局與該單位簽訂的協議的規定,但該協議不得違反本條約和細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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