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0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三)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四)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代寫專 |
上一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
下一篇: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