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0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代理人承辦代理業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代理機構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專利代理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準登記后,變更方可生效。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原審查機關申報,并由該機關報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專利代理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章 專利代理人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 第十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代理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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