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3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意義的檢索的,上述檢索單位應作相應的宣布,并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將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b)如果(a)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僅存在于某些權利要求,國際檢索報告中應對這些權利要求加以相應的說明,而對其他權利要求則應按第18條的規定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3)(a)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細則中規定的發明單一性的要求,該檢索單位應要求申請人繳納附加費。國際檢索單位應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發明(“主要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在規定期限內付清要求的附加費后,再對國際申請中已經繳納該項費用的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b)指定國的本國法可以規定,如果該國的國家局認為(a)所述的國際檢索單位的要求是正當的,而申請人并未付清所有應繳納的附加費,國際申請中因此而未經檢索的部分,就其在該國的效力而言,除非申請人向該國的國家局繳納特別費用,即被認為撤回。 第19條 國際檢索報告 (1)國際檢索報告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的格式作出。 第19條 向國際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1)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后,有權享受一次機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向國際局提出修改。申請人可以按細則的規定同時提出一項簡短聲明,解釋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對說明書和附圖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2 0條 向指定局的送達 (1)(a)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包括按第17條)(2)(b)所作的任何說明)或者按第17條(2)(a)所作的宣布,應按細則的規定送達每一個指定局,除非該指定局全部或部分放棄這種要求。 (b)送達的材料應包括上述報告或宣布的(按規定的)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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