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有的話。
。3)國際檢索單位根據指定局或申請人的請求,應按細則的規定,將國際檢索報告中引用的文件副本分別送達上述指定局或申請人。
第21條 國際公布
。1)國際局應公布國際申請。
。2)(a)除(b)和第64條(3)規定的例外以外,國際申請的國際公布應在自該申請的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后迅速予以辦理。
(b)申請人可以要求國際局在(a)所述的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時候公布其國際申請。國際局應按照細則的規定予以辦理。
(3)國際檢索報告或第17條(2)(a)所述的宣布應按細則的規定予以公布。
。4)國際公布所用的語言和格式以及其他細節,應按照細則的規定。
。5)如果國際申請在其公布的技術準備完成以前被撤回或被認為撤回,即不進行國際公布。
(6)如果國際局認為國際申請含有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詞句或附圖,或者國際局認為國際申請含有細則所規定的貶低性陳述,國際局在公布時可以刪去這些詞句、附圖和陳述,同時指出刪去的文字或附圖的位置和字數或號數。根據請求,國際局提供刪去部分的副本。
第22條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譯本和繳納費用
。1)申請人應在不遲于自優先權日起二十個月屆滿之日,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國際申請的副本(除非已按第20條的規定送達)及其譯本(按照規定)各一份,并繳納國家費用(如果有這種費用的話)。如果指定國的本國法要求寫明發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規定事項,但準許在提出國家申請之后提供這些說明的,除請求書中已包括這些說明外,申請人應在不遲于自優先權日起的二十個月屆滿之日,向該國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提供上述說明。
。2)如果國際檢索單位按照第17條(2)(a)的規定,宣布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則完成(1)所述各項行為的期限與(1)所規定的期限相同。
。3)為完成(1)或(2)所述的行為,任何締約國的本國法可以另行規定期限,該期限可以在前兩款規定的期限之后屆滿。
第23條 國家程序的推遲
。1)在按照第22條適用的期限屆滿以前,任何指定局不應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
。2)盡管有(1)的規定,指定局根據申請人的加快的請求,可以在任何時候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
第24條 在指定國的效力可能喪失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在下列(ii)的情況下第25條另有規定外,第11條(3)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