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申請人按本條約第I章所選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
(15)“受理局”是指受理國際申請的國家局或政府間組織;
(16)“本聯盟”是指國際專利合作聯盟;
(17)“大會”是指本聯盟的大會;
(18)“本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國際局”是指本組織的國際局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在后者存在期間);
(20)“總干事”是指本組織的總干事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在該局存在期間)的局長。
第I章 國際申請和國際檢索
第3條 國際申請
(1)在任何締約國,保護發明的申請都可以按照本條約作為國際申請提出。
(2)按照本條約和細則的規定,國際申請應包括請求書、說明書、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一幅或幾幅附圖(需要時)和摘要。
(3)摘要僅作為技術信息之用,不能考慮作為任何其他用途,特別是不能用來解釋所要求的保護范圍。
(4)國際申請應該:
(a)使用規定的語言;
(b)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
(c)符合規定的發明單一性的要求;
(d)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4條 請求書
(1)請求書應該包括:
(a) 請求將國際申請按本條約的規定予以處理;
(b)指定一個或幾個締約國, 要求這些國家在國際申請的基礎上對發明給予保護(“指定國”); 如果, 對于任何指定國可以獲得地區專利,并且申請人希望獲得地區專利而非國家專利的,應在請求書中說明;如果按照地區專利條約的規定,申請人不能將其申請限制在該條約的某些締約國的,指定這些國家中的一國并說明希望獲得地區專利,應認為指定該條約的所有締約國;如果按照指定國的本國法,對該國的指定具有申請地區專利的效力的,對該國的指定應認為聲明希望獲得地區專利;
(c)申請人和代理人(如果有的話)的姓名和其他規定事項;
(d)發明的名稱;
(e)發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規定事項——如果指定國中至少有一國的本國法規定在提出國家申請時應該提供這些事項的話。在其他情況下,上述這些事項可以在請求書中提供,也可以在寫給每一個指定國的通知中提供,如果該國本國法要求提供這些事項,但是允許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