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地挖出數萬枚古錢幣 |
發布日期:12-01-18 09:01:00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
主文物。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錢幣屬汪家祖父所埋,屬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呢?黃波認為,此案判決不會產生負面影響。主張文物歸其個人所有,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舉的證據處于優勢,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使法官確信文物屬于汪家。不過,這種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院長季秀平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很好地體現了法律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汪氏六兄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這批古錢幣為其祖上所埋,一審判決的說理、裁判依據很清楚。作為當時流通貨幣的銅錢允許私人持有,即使成為文物以后,也屬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無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批古錢幣并不屬于汪氏六兄妹繼承的遺產,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財產,這是有區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