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地挖出數萬枚古錢幣 |
發布日期:12-01-18 09:01:00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
此案經過當地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很大反響,許多考古界、法學界人士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淮安市一位考古人士認為,該案涉及的是文物權屬的根本問題,這批古錢幣應該屬于國家。如果誰家地下發現了近代文物就歸誰,那么博物館里無數文物就要給私人搬走了。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陳良律師認為,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祖傳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如果能證明這一點,這批銅錢應該返還。如果能從房產部門查到當年的房契、地契,證據會更有力。 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陳志剛律師則認為,證明祖傳文物不能靠口口相傳,而是要有直接的證據,現在原告的證據還不夠充分。原告說“祖傳文物埋到地下找不著了”,這在邏輯上沒有說服力。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地下文物屬國家,出土文物歸國家,這與這批古錢幣歸國家所有恰恰都是符合的。 江蘇省文物局法規處處長張農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僅在于這批銅錢的歸屬,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換言之,地下文物有沒有可能不歸國家所有?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案對推動文物保護法制進程很有價值,對全國的同類案例都具有示范意義。同時,通過法律程序而不是通過上訪、無原則的組織協調等手段解決文物爭端,對提高群眾法制意識,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都有幫助。 私有財產得到尊重和保護 近日,筆者從淮安市清河區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慎研究,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東、汪衛國、汪秉惠古錢幣兩箱。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負擔。 此案的主審法官、淮安清河區法院政治部主任黃波接受筆者采訪時談了此案判決的依據。 黃波告訴記者,這起案件在江蘇省內沒有先例,因此,他們在審理時相當慎重。之所以一審支持了六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根據現有證據,法官確信,該批古錢幣應當為汪家祖上所遺留。從位置上判斷,該批古錢幣系從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輩即居住在該處,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數次向有關單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錢幣的事實;最后,現場出土古錢幣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張權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沒有出面主張權利。 “這起案件,需要結合主觀和客觀多方面的證據,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秉S波說,雖然文物保護法規定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但有個前提,文物必須是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