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華盛頓條約)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ㄈ┰谏r存在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保護 任何締約方有權對本條約對該締約方生效時已存在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不適用本條約,但以本規(guī)定不影響該布圖設計(拓樸圖)在該締約方的領土內在當時根據本條約以外的國際義務或該國的立法所可能享受的保護為限。 第十七條 條約的退出 。ㄒ唬┩ㄖ 任何締約方可以通知總干事退出本條約。 。ǘ┥ 總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退出生效。 第十八條 條約的文本 。ㄒ唬┰嘉谋 本條約應使用英語、阿拉伯語、漢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制定單一原始文本。這些語言的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正式文本 總干事與有關各國政府協(xié)商后,制定大會指定的其它語言的正式文本。 第十九條 保存人 總干事為本條約的保存人。 第二十條 簽字 本條約從1989年5月26日起至1989年8月25日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開放簽字,從1989年8月26日起至1990年5月25日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開放簽字。為此,下列簽字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最后文件上簽字,以昭信守。上述文本系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的真實副本,特此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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