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知識產(chǎn)權條約(華盛頓條約)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成電路中采用第二布圖設計(拓樸圖),或者對第二布圖設計(拓樸圖)進行第(一)款所述的行為,而不視為侵犯第一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持有人的權利。 (C)對于由第三者獨立創(chuàng)作出的相同的原創(chuàng)性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持有人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關于未經(jīng)權利持有人同意而使用的措施 (A)雖有第(一)款的規(guī)定,但任何締約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規(guī)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機關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況下,對于第三者按商業(yè)慣例經(jīng)過努力而未能取得權利持有人許可并不經(jīng)其許可而進行第(一)款所述的任何行為,授予非獨占許可(非自愿許可),而該機關認為授予非自愿許可對于維護其視為重大的國家利益是必要的;該非自愿許可僅供在該國領土上實施并應以第三者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補償費為條件。 (B)本條約的規(guī)定不應影響任何締約方在適用其旨在保障自由競爭和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權利的法律方面采取措施的自由,包括按正規(guī)程序由其行政或者司法機關授予非自愿許可。 (C)授予本款(A)項或(B)項所述的非自愿許可應當經(jīng)過司法核查。本款(A)項所述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時,該項所述的非自愿許可應予以撤銷。 (四)善意獲得侵權的集成電路的銷售和供銷 雖有第(一)款(A)(2)項的規(guī)定,但對于采用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而進行的該款所述的任何行為,如果進行或者指示進行該行為的人在獲得該集成電路時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jù)知道該集成電路包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任何締約方?jīng)]有義務認為上述行為是非法行為。 (五)權利的用盡 雖有第(一)款(A)(2)項的規(guī)定,任何締約方可以認為,對由權利持有人或者經(jīng)其同意投放市場的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或者采用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未經(jīng)權利持有人的許可而進行該款所述的任何行為是合法行為。 第七條 實施、登記、公開 (一)要求實施的權能 在布圖設計(拓樸圖)在世界某地已單獨地或作為某集成電路的組成部分進入普通商業(yè)實施以前,任何締約方均有不保護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自由。 (二)要求登記的權能:公開 (A)布圖設計(拓樸圖)成為以正當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的內容或者登記的內容以前,任何締約方均有不保護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自由,對于登記申請,可以要求其附具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副本或圖樣,當該集成電路已商業(yè)實施時,可以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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