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華盛頓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求其提交該集成電路的樣品并附具確定該集成電路旨在執行的電子功能的定義材料;但是,申請人在其提交的材料足以確認該布圖設計(拓樸圖)時,可免交副本或圖樣中與該集成電路的制造方式有關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項提交申請的,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該申請在自權利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實施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此期限不應少于自該日期起兩年。 (C)可以規定按本款(A)項進行登記應支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護的期限 保護期限至少應為8年。 第九條 大會 (一)組成 (A)本聯盟設立大會,由各締約方組成。 (B)每一締約方應有代表1人,該代表可以由代理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C)除(D)項另有規定外,各代表團的經費由委派該代表團的締約方負擔。 (D)大會可以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財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聯合國大會的慣例認為是發展中國家的締約方派代表團參加。 (二)職責 (A)大會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本聯盟以及應用和執行本條約的事務。 (B)大會應就召集外交會議修改本條約作出決定,并就外交會議的籌備對總干事作必要的指示。 (C)大會應執行按第十四條分配給它的職責,并應制定該條所規定程序的細節,包括該項程序的經費的細節。 (三)投票 (A)締約方是國家的,每方應有1票表決權并只應以自己的名義投票。 (B)締約方是政府間組織的,應替代其成員國行使表決權,其票數應相等于其參加本條約且投票時在場的成員國的數目。如果該政府間組織的任一成員國參加投票,則該組織不得行使表決權。 (四)例會 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例會,由總干事召集。 (五)議事規則 大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包括召集特別大會,規定法定人數以及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各種決議所需要的多數。 第十條 國際局 (一)國際局 (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職責如下: (1)執行有關本聯盟的行政任務和大會特別指定的任何任務; (2)在可供使用的資金范圍內,根據請求,對本身是國家并按照聯合國大會的慣例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的締約方政府提供技術上的援助。(B)締約方沒有任何財務上的義務,特別是,不得要求締約方因其在聯盟中的成員資格而向國際局支付任何會費。 (二)總干事 總干事為本聯盟最高行政官員并代表本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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