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執行世博會相關任務的員工;
。2)參與參展者展覽活動或商業活動的各方,以及他們的員工; (3)在參展者支配空間內布展的各方,以及他們的員工; 。4)除上述三項之外參展者的任何其他雇員和代理人。 3.除非通過參展者,組織者承諾不與上述人員進行交流。 第六條 1.參展者在此同意以下各項: 。1)保證其展覽空間在整個展期內的全部開放時間向參觀者開放; 。2)授權組織者在參展者所分配的空間內為保證世博會順利進行而安裝必要設施,并允許他們進行必要的維護和維修,組織者的上述行為不向參展者收取費用。除非情況緊急,不得影響參展者的正常展示活動; 。3)分配給參展者的場地必須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畢,并恢復到良好的狀態。以下情形例外:在參展者和組織者于展館建設之前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參展者的自建展館可以在世博會結束后永久保留。 租賃館必須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畢并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聯合館的展覽空間必須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畢,并將現場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2.如果參展者不履行上述義務,則根據《一般規章》第18條的規定,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有權代行組織者的職權。 第三章 參展者的商業活動 第七條 1.參展者可以在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獲得支配權的場地內建設餐館并向公眾開放,根據相關規定提供各自國家特色的菜肴。組織者不得就該餐館占用的空間收取任何租金,但參展者必須根據餐館營業額每月向組織者支付管理費,具體費率如下: (1)對于提供餐桌和服務員或其他餐館人員全面服務的較高價餐館,收取全部營業額的百分之(%)。 (2)對于提供自助餐和餐廳服務、有或無餐桌、由餐館人員清潔的中檔價格餐館,收取全部營業額的百分之(%)。 (3)對于自動售貨機和外賣食物和飲料,收取全部營業額的百分之(%)。 2.本條和下文第八條所定義的營業額,指餐館向顧客收取的費用總額。 3.參展者還可以在(待定)獲得支配權的場地內開設專門供本單位人員享用的餐館和點心店。上述服務的經營不必向組織者支付管理費,但其所占場地應包括在上述第二條所規定的租用場地范圍內。 4.與本節所規定餐館建設有關的具體條款和條件,必須在世博會《一般規章》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9號中闡明。 5.作為國展局成員的參展者在支付上述 |
上一篇: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九)——初步商業化運作計劃 |
下一篇: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