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的那些經營者。
特許權經營者必須與組織者簽訂特許權經營合同,約定其在世博會場地內開展的商業活動的內容。 上述規定都適用于特許權經營者,除以下只涉及官方參展者的條款之外: ·第6、7、9和10條; ·第四部分第一章; ·第14條;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4條除外; ·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7條2c除外)以及第四部分第六章; ·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3、6、7、9、10、12、14和15號。 參展的其他規定應在特許權經營合同中加以確定,必須與《公約》第17、18和19條的規定相符合。 第三十六條 世博會官方參展國的個人或公司必須征得所屬國展區總代表的同意之后才能獲準作為特許權經營者,展區總代表可以確定他們的準入特別條款。 第六部分 取消世博會的賠償 第三十七條 如果放棄已注冊的世博會,組織者必須向接受參展邀請的國家賠償已支出的直接因參展而發生的正當費用。 不過,如果世博會的取消是由于自然災難等不可抗力原因,并經執行委員會建議由全體大會認定,組織者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應由全體大會制訂,其決定應以執行委員會審查了主辦國、組織者和有關各方的文件和證據之后做出的建議為基礎,全體大會的決定是終局的。 第三十八條 此外,組織者必須根據門票費用的比例向國展局賠償損失,賠償額由全體大會根據行政預算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組織者應承諾履行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義務,上述義務的履行應得到申請注冊世博會的國家政府的保證。 上述賠償的最高數額應在世博會注冊之前由國展局為一方和組織者及主辦國為另一方達成協議。 上述承諾應作為注冊世博會所要求的文件的一部分。 2)參展合同 參展合同 官方參展者 甲方:(以下稱“參展者”) 乙方: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稱“組織者”) 代表:先生/女士(展區總代表) 代表: 在回復中國政府的參展邀請中已經同意參加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旨在確立參加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以下稱“世博會”)的條款。 經國際展覽局(以下稱“國展局”)批準的本屆世博會的《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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