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通報經組織者批準代表參展者處理海關事宜的代理人名單,代理人費用另定。 參展者沒有義務利用上述任何公司。 第十四條 組織者將向參展者通報經組織者批準并保證公平對待參展者的運輸、搬運、包裝公司的名單、產品及其他物品供應商名單和各種承包商名單。 參展者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上述任何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政府總代表和組織者將處理與運輸公司及其他相關公司的關系,以便為參展者爭取到最優惠的條件。 第十五條 如果參展者和組織者之間發生糾紛,雙方同意作如下約定:如糾紛與修正的1928年11月22日《公約》和國展局通過的規則的解釋相關,則通過國展局相關辦公室加以解決;在其他情況下則通過總代表團或該團指導委員會進行解決。雙方也可根據《一般規章》第10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一般規章》第18條第二段規定,組織者不能以占用根據參展國法律規定的有公共財產或國家傳統性質的參展國的物品的方式,來獲得其到期債務的清償。 第五章 合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和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會簽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合同要在不同的日期簽署,那么本合同自簽署日期較晚的那天起生效。 第十七條 基于本合同產生的有關意圖和通知的聲明應以書面表達。 前段所述的有關意圖和通知的聲明應發送至以下地址:
(展區總代表地址)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局長地址) 在通知對方后,上述地址可變動。
本合同一式兩份,分別由展區總代表和組織者代表簽字,雙方各持一份,以作見證。 展區總代表:(簽名)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局長:(簽名) 日期: 日期: 根據修正的1928年11月22日《國際展覽會公約》的原則、世博會《一般規章》的規定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世博會政府總代表保證組織者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政府總代表:(簽名) 日期:
附件1:參展者場地分配規劃 附件2:主題陳述 附件3:商業活動 3)特殊規章第1號:有關世博會主題的定義以及組織者和參展者深化主題的指南 第一條 目的 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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