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按照業已修訂的1928年11月22日的《公約》及國展局通過的《一般規章》的規定,特別是其第五條,合同雙方承認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權威性。 第二章 參展者的展覽 第二條 1.組織者必須為參展者提供以下空間: (1)免費提供展館建設場地平方米;免費提供平方米的室外空間。 或, (2)提供平方米的租賃館,租金為每平方米美元;展館改造和定制項目的費用,組織者將另外收費;免費提供平方米的室外空間以供室外展覽。以上空間須在本合同的附件1中加以確認,該附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或, (3)在聯合館里免費提供平方米的展覽空間。 上述提供展覽空間的將在本合同附件1中闡明,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上述空間應按如下條款提供: -展館建設場地必須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提供; -租賃館建筑必須在2009年5月1日之前提供; -聯合館的展覽區域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提供; 3.參展者同意根據《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第1號闡明的世博會主題布展。參展者必須根據《主題陳述》布展,該《主題陳述》必須征得組織者的同意,并列入本合同的附件2,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4.根據世博會《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參展者必須負責所支配空間的裝修、維護、管理和清潔工作。 第三條 1.組織者必須根據《一般規章》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0號的規定,在參展者使用展館期間,為參展者提供燃氣、電、通訊、進排水、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 2.提供上述服務的條款和價格必須在《特殊規章》中闡明。 第四條 1.組織者必須為參展者提供適用于參展者參加世博會的所有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 2.組織者如有要求,參展者必須立即向組織者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 參與參展者展覽組織和實施的工作人員數量和資格; 與參展者展覽相關并計劃進口的商品和物品。 3.上述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交流,形成相互協助,將促進世博會的成功和各參展者展出的成功。 第五條 1.參展者全權負責在其國家展區內展覽者的選擇和安排,并負責其展區內工作人員的選擇。 2.參展者必須要求以下各方嚴格遵守本合同、世博會《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以及根據上述規定達成的協議: (1)參展者支配空間內的展覽者,以及為參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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