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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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經濟的繁榮 ·城市科技的創新 ·城市社區的重塑 ·城市與鄉村的互動 本屆世博會的主題及其深化的內容將在本規章第34條所述的《特殊規章》第1號中予以闡述。 4.國際展覽局已在第138次全體會議上,依據1928年11月22日制訂、并經修訂的《國際展覽會會公約》的有關規定,注冊了本屆世博會。 第二條 場地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場地設在上海黃浦江兩岸。圍欄區范圍約為3.22平方公里(不含水面面積)。 第三條 持續時間 本屆世博會將于2010年5月1日開幕,于2010年10月31日閉幕。 如果在正式開幕之前向新聞媒體代表等特殊客人安排一個或更多的參觀日,必須與總代表團指導委員會就此類日期達成協議。 第二部分 主辦國政府機構 第四條 負責世博會的政府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28年11月22日簽訂、并經修訂的《公約》的締約國。本屆世博會由中國政府成立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組織委員會主管,負責制訂和執行相關法律、財政和其他措施,保證世博會的圓滿成功和維護世博會的良好聲譽。該組委會應通過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對世博會行使其相應權利。 第五條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任命一位世博會政府總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在與世博會相關的所有事宜中代表中國政府。他負責保證對國展局和參展者的承諾得到充分實現,保證工作計劃得到遵守,保證《一般規章》和《特殊規章》的規定得到執行。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將對世博會執行規范權,在這一權力范圍內,有權推遲或阻止任何活動,有權撤掉與世博會的正常展示相矛盾或可能成為危險隱患的物品,不管該物品來源何處。如果組織者(“組織者”的定義請參見本規章第八條)或展區總代表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決定產生質疑,則適用各方已同意遵守的第十條的規定。除非涉及安全問題,上述質疑行為將中止總代表決定的執行。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授權其同事代行其權力,并由其承擔責任。根據世博會工作需要,可以另外任命一位或數位副總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不能代表組織者執行任何職能或使命,除非這些職能在法律和事實上的目標是完全無私的和非營利的。 第六條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和國際展覽局的關系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及時向國展局通報有關信息,包括各國政府表示參展的決定,尤其是各國政府發給總代表表示接受參展邀請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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