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件;任命國家館政府總代表和參展國場地選擇的文件等。《參展合同》簽署之后也應及時告知國展局。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在《一般規章》第34條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展局遞交《特殊規章》的文本,并主要通過在每次會議上通報的形式,告知國展局有關世博會籌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總代表必須保證國展局局旗的使用符合國展局制訂的規則,必須負責接待國展局派遣到世博會執行官方任務的代表。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保證組織者通過所有合適的方式,特別是在所有文件上標明本屆世博會已在國展局注冊。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及時向國展局通報主辦國和地方政府為方便外國參展,保證世博會成功而通過的中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文件。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與國展局就相關方式和程序達成一致,以便根據國展局的規定將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支付給國展局(以下稱“門票提成”)。 第七條 總代表團/指導委員會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應盡早召集各參展國展區總代表大會,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個指導委員會作為其代表,考慮具有共同利益關系的問題,并行使下文第10條中所規定的權力。如果官方參展的國家數量在選舉之后增長一倍,選舉結果將被視為失效,必須舉行新的選舉。 如果指導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他必須將權力委托給指導委員會的另外一名成員。 規范指導委員會職能的規則必須在本規章的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3號中闡明。 第八條 世博會組織者 在組委會和執委會的領導下,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下稱組織者)負責世博會的籌備、組織、運作和管理,并協助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工作。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必須向國展局通報有關組織者的組織架構、職責和權力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參展國的參考信息和國展局的正式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公約》第十條的規定保證世博會組織者履行其職責。 第三部分 官方參展者 第九條 官方參展者 1.官方參展者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參展邀請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參加展覽的任何國家的政府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派一名展區總代表,任何參展的國際組織也可以任命展區總代表。 官方參展者必須分別與組織者簽訂《參展合同》。《參展合同》必須由展區總代表和組織者的代表簽署,并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會簽。 展區總代表對各自國家展區的組織和運作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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