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9號所規定的條件,官方參展者可以開辦餐館,主要提供具有本國特色的食物。 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9號所規定的條件,官方參展者可以向公眾出售來自各自國家的照片,包括幻燈片、明信片、錄音錄像(電影、CD、DVD和其他電子媒體)、圖書和郵票。經組織者許可,官方參展者還可以出售有限類型的真正代表各自國家的物品。上述物品可以在世博會期間更換。 在國家展區展覽的物品以及用于安裝展臺的材料,在世博會閉幕之后都可以出售并立即送貨。但是,展覽者必須因此放棄享有臨時入境利益的權利,同時必須交納稅收和關稅。上述銷售不必向組織者交納任何費用。 如果組織者授予特定供應商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排他性商業權利,上述權利不得妨礙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不管上述商業活動指餐館營業還是國家展區內物品的銷售。 組織者的特許權經營必須遵守國內外無歧視的原則,避免發生特許經營數量和性質不平衡的風險,避免參觀者的最終數量過多和過量的商業活動導致國展局所確定的世博會目標發生改變。 第二十一條 為所屬人員提供餐飲服務 任何國家展區都可以組建餐廳和點心店,專門供所屬人員使用。上述活動不要求向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或組織者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免費樣品的分發 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批準,展區總代表或下屬展覽人員可以分發各自產品的免費樣品,或允許各自的食物在展區內供免費品嘗。 第二十三條 娛樂和特別活動 官方參展者可以安排與世博會主題有關的演出、特別活動、展示或會議。 上述活動的條款必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組織者和展區總代表達成一致。 第二十四條 宣傳 1.參展者可以在各自展臺或展館布置布告板、海報、告示、印刷品和類似材料。 2.在展臺或展館之外放置任何宣傳材料必須事先征得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批準。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要求參展者撤除任何未經其許可的宣傳材料。 3.參展者只能在各自展區的范圍之內分發小冊子和傳單。 4.有關現場特別活動的宣傳必須得到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授權。禁止一切喧鬧的廣告。 5.世博會的名稱、形象、徽標、標志、吉祥物和內容等,未經組織者的事先批準,都不得在世博會展館內外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業目的,不管是以布告板、標志、印刷品、照片、圖畫、電子形象、互聯網還是任何其他形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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