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中國重大題材金銀紀念幣的設計與評審(四) |
發布日期:14-01-06 08:56:52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www.ccbczpx.com 作者:丁一 |
(文接上期C4版) 在定稿過程中,也有許多不和諧的聲音,不少中標的原作者堅持己見,不允許專家直接修改畫稿,要完全自己修改,但是他的造型能力和設計手法又受到自身修養的局限,無法完成或者需要太多時間去琢磨。而時間已是2004年上半年,中國人民銀行原計劃是發行四組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第一組時間是2005年發行,客觀上時間很緊,來不及更多的等待時間。由此,主管業務部門根據人民銀行和中國金幣總公司的領導意圖,明確表示了態度:為了工作的需求和時間進度,必須由專家直接進入圖稿的繪制,以保證質量。否則,作者可放棄,中國金幣總公司可直接從備用圖稿中擇優調整選入修改。這種明確的態度,保證了這套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的完美質量。當然,從組織這次畫稿征集的中國金幣總公司的角度來說,也很體諒作者,極力維護原作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只要原創理念得到采用,也許經專家點評和專家修改后畫稿變得很有質量,但是已經“面目全非”了。雖然專家幾乎重新造型重新繪制,但是總體的構圖和理念還是原創作者的,這種情況下,專家的修改署名權和稿酬也都排在原創作者后面,專家最高只能享受40%的稿費,而原創作者最少會獲得60%的稿酬。原創作者署名權永遠第一。 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畫稿修改期間,有大致十多位設計師在北京賓館住宿,日以繼夜地修改畫稿,由專家當面指導。歷時大約一月有余。 2004年5月中旬中國金幣總公司應約到北京奧運會組委會匯報中國奧運金銀紀念幣圖稿的初定稿,受到奧組委文化部和市場部領導的極度贊揚和肯定。他們一致表示:“沒有想到中國即將發行的奧運會金銀紀念幣會如此的有文化”。 5月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劉廷煥常務副行長召開行長辦公會議,審定這次北京奧運會設計圖稿。中國金幣總公司和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的專題匯報得到了劉行長的充分肯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局長葉英男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副總經理楊啟寬陪同,在事前受邀審定奧運會金銀紀念幣圖稿時,也表示出由衷的感嘆和驚訝。 歷史的些許遺憾 有的事物美好成功之時,偶然會陪伴些許無法調整的小遺憾,這次北京第29屆奧運會紀念幣就是如此,但是這完全無損于中國作為首次奧運會主辦國設計制造的奧運會紀念幣。本應發行四組的奧運會金銀紀念幣,應當從2005年發行第一組,隨后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別發行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但由于奧運會組委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在會徽特許使用和權費問題的協調上時間拖得過長,致使這套北京第29屆奧運會紀念幣只能從2006年發行第一組。金銀紀念幣只發三組,少發了一組。普通紀念幣也由原來的每年發行兩枚(共發四年,八枚)調整為第一年(2006)發行兩枚,第二年(2007)和第三年(2008)分別每年發行三枚,總共八枚。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紀念幣原定發行面額為每枚5元,后改為1元。北京奧運會紀念鈔也由原設計面額20元改為10元(主要是因為奧運會標志的使用權費按紀念幣面額收取)。 不同的聲音 在北京第29屆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告發行之后,受到了中國人民和世界錢幣界的熱烈歡迎。贊賞之聲不絕于耳,這是歷史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想法的差異,利益的考慮,我們也聽到了不同的聲音。 其一:山東省沂南北寨村博物館的相關負責人,在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了第一組北京奧運會金銀紀念幣之后來到中國金幣總公司討要說法。當時各種宣傳對此組金銀紀念幣來說達到了高峰,宣傳資料明確說明北京第29屆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第一組1/3盎司金幣《馬術》圖案取自山東省沂南北寨村出土的漢磚。此位博物館的負責人也據此來中國金幣總公司交涉。理由是采用了東漢時期在當地出土的畫像人物造型,屬于侵權。 中國金幣總公司咨詢了國家文物局的相關專家后,理直氣壯的駁斥了對方的說法。山東沂南北寨村博物館第二次又來交涉,但鑒于侵權事實成立實在無望,于是提出購買兩套奧運金銀紀念幣,中國金幣總公司滿足了他們這個愿望。此事圓滿結束。 其二:有位京劇臉譜畫家叫趙夢林。其在2009年初委托律師向中國金幣總公司發來律師函,宣稱2008年發行的北京第29屆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第三組1盎司中國京劇藝術銀幣中的臉譜侵權。 由于中國京劇臉譜的特定歷史地位,中國京劇程式化的特點決定了臉譜的約定俗成,也就是所謂的“規矩”。沒有任何人能夠做到“原創”因此根本談不上侵權。何況銀幣上的臉譜肖像和趙某所畫的臉譜相差甚遠,純屬無稽之談。在中國金幣總公司回復了此事之后,第二天,當事律師就來電聲稱不打這場官司了,原因是“風險太大”。 以上兩件小事,是北京第29屆奧運會金銀紀念幣發行期間的小插曲。從中我們也可窺見當年金銀幣中的嬌子——奧運幣,是多么的深入人心,有多少人為之動心。 在結束本文時,筆者要感謝那些提供資料的知情人。是他們讓我們領略了另一番心境。此文如有些許差異,請以歷史事實為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