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
發布日期:08-11-06 14:18:4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經將其批準書和加入書交存的頭五個國家,本議定書自第五個文件交存后三個月起開始生效。
(2)對于其他任何國家,本議定書在總干事將該國的批準書或加入書發出通知之日后三個月起開始生效,但在批準書或加入書中規定有一個較遲的日期時除外。在后者情況下,本議定書對該國自其規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ㄎ澹┡鷾驶蚣尤氡咀h定書,即當然接受本議定書的所有條款并享受本議定書的所有利益。 。┍咀h定書生效后,一個國家只有同時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才可以參加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的尼斯議定書。加入尼斯議定書以前的議定書,即使是同時批準或參加本議定書,也是不允許的。 (七)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協定。 第十五條〔退約〕 。ㄒ唬┍緟f定無時間限制地保持有效。 。ǘ┤魏螄铱梢酝ㄖ偢墒侣暶魍顺霰咀h定書。這種退約亦構成退出原先的所有議定書,但只影響到作此通知的國家,協定對本特別同盟的其他國家繼續全部有效。 。ㄈ┩思s自總干事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ㄋ模┏蔀楸咎貏e同盟成員尚不滿五年的國家,不得行使本條所規定的退約權。 。ㄎ澹┙刂雇思s生效之日為止所注冊的國際商標,如在第五條所規定的一年期限內未被拒絕,應在國際保護期內繼續享有同在該退約國直接提出者一樣的保護。 第十六條〔先前議定書的適用〕 。ㄒ唬ǎ保┰谝呀浥鷾驶蚣尤氡咀h定書的本特別同盟成員國家間,自本議定書對它們生效之日起,本議定書即代替一八九一年馬德里協定在本議定書以前的其他文本。 。ǎ玻┑,已經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本特別同盟的任何成員國,如先前沒有根據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議定書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退出先前文本,在它與未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的關系中,應繼續受先前文本的約束。 (二)已參加本議定書的非本特別同盟成員國,應對通過未參加本議定書的任一本特別同盟成員國的國家主管機關向國際局辦理的國際注冊,適用本議定書,只就這些國家說這種注冊符合本議定書的要求。對于通過已參加本議定書的非本特別同盟成員國的國家主管機關向國際局辦理的國際注冊,這些國家承認,上述本特別同盟成員國可以要求遵守它所參加的那個最新議定書的規定。 第十七條〔簽字、語言、保存職責〕 。ㄒ唬ǎ保┍咀h定書在一個法文原本上簽字,存于瑞士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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