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大案的十年搖擺 |
方內部人士認為,于潤龍的行為只是部分違法,并非犯罪;國務院有了新文件后,于潤龍的行為就完全不構成犯罪了。但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之后,豐滿區檢察院后來又指控于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卻沒有說明起訴理由。 豐滿區檢察院前后態度的變化耐人尋味。有人士分析稱,或許這種方式表明,檢方態度是“被改變”。旁聽了于潤龍案再審兩次開庭的趙秀蘭回憶說,檢察院的人在庭上除了讀起訴書之外,基本上什么話都不說。 記者前往豐滿區檢察院就此聯系采訪,但被婉拒。記者留下介紹信及名片,但直到離開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均無人與記者聯絡。 法庭反復 7年之后的2012年,吉林市中級法院突然撤銷此前自己宣判于潤龍無罪的判決和豐滿區法院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豐滿區法院重新審判。 豐滿區法院第一次判決于潤龍有罪,理由是于潤龍“在無黃金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大肆收購、販賣黃金的行為,嚴重地擾亂黃金市場,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中認為,雖然2003年年初國務院下發[2003]5號文件,取消黃金收購許可證審批制度,但黃金市場依據相關法規,還是不允許“無序經營”。此外,《金銀管理條例》廢止前,其他內容仍然有效,所以于潤龍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也屬違法行為”,罪名成立。 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于潤龍無罪時,用了相當大的篇幅說明判決理由: 首先,國務院下發5號文件后,個人收售黃金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了。吉林市中院還特別指出,任何物品都需辦理相關手續,才是依法經營,但不等于說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經營活動,都要由刑法來調整。“只有專營、專賣的物品,又未經專門機關許可,嚴重擾亂了市場,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次,在5號文件下發前,個人收購買賣黃金的行為,“現在審理時,亦不應按犯罪處理”,應該遵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處刑較輕的,應當適用新的法律。 2005年于潤龍被判無罪后,要求獲得國家賠償,并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于潤龍被判得到四千余元。豐滿區檢察院和豐滿區法院依法承擔了國家賠償責任,檢法兩家的賠償行為業經吉林市中級法院終審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