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范對熊貓普制金幣的銷售管理,中國金幣總公司制定了《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金幣總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熊貓普制金幣經銷渠道管理,加強對熊貓普制金幣的授權銷售管理,促進熊貓普制金幣銷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熊貓普制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帶有特定熊貓圖案并標有面額的普制金幣(熊貓加字普制金幣除外),規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對應面額分別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成色為99.9%。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以下簡稱授權經銷商)是指經中國金幣總公司批準,經銷熊貓普制金幣的獨立法人經銷機構,具體包括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商業銀行及其他經銷商。
第四條 授權經銷商可以在國內開展熊貓普制金幣的銷售,并享受熊貓普制金幣銷售的有關稅收政策。
第二章 授權經銷商準入條件
第五條 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自動取得授權經銷商資格。
第六條 根據中國金幣總公司頒發授予的《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授權書》,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可以取得授權經銷商資格。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準入條件按照《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授權經銷商的資格條件:
(一)獲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開辦個人黃金交易業務資質;
(二)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八條 其他經銷商申請授權經銷商的資格條件:
(一)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法人機構;
(二)注冊資本金在人民幣三百萬元(含)以上;
(三)營業執照中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四)具備一定的貴金屬產品經營經驗,具有穩定的客戶群體;
(五)管理體系健全,經營規范,遵守國家稅法及稅收相關政策規定,履行納稅人義務,依法納稅。
第三章 授權經銷商準入程序
第九條 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及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在與上海金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金幣)簽訂《熊貓普制金幣經銷協議》(以下簡稱《經銷協議》)后,中國金幣總公司向其頒發《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
第十條 擬申請成為授權經銷商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