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最后上海市物價局被認定為處罰程序不當,該處罰令也被取消。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法系主任、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反壟斷法出臺之前,對于企業的壟斷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對于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法律規定的尚不明確。
2002年的那次交鋒以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和13家企業的勝利而告終,自此“行業自律價”似乎也有了名正言順存在的理由。2004年2月,該協會又出臺了《上海黃金飾品行業黃金、鉑金飾品價格自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協會對飾金價擬定一個中間價,各金飾品經營者應以中間價為基準,上下浮動正負不超過3%。
《辦法》不僅要求協會會員單位遵守執行自律價格,非會員單位也要遵照執行,否則將視不同情況給予在行業內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處罰。
后來,協會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細則》也是在《辦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協會不該有價格協調功能”
此前有媒體援引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一位負責人的回應,稱《細則》已于2011年5月終止。因而此次壟斷爭議主要集中于2011年11月協會進行的鉑金價格調整:當時鉑金原材料價格比黃金原材料低,但零售價卻高于黃金,因此行業協會重新討論了價格并拉低鉑金毛利率。
對此,法治周末記者7月29日致電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秘書長許文軍進行求證,許文軍未作出直接回應,只是表示協會目前仍然在配合發改委的調查,對其他媒體的報道不便回應,也不便接受采訪。
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王曉曄對記者表示,即使協會在2011年廢止了該《細則》,但是協會事實上是否還存在壟斷行為,或者《細則》的影響有沒有完全消除,還有待于執法機關的調查。
至于“壟斷爭議主要集中于協商降低鉑金飾品零售價”的說法,王曉曄對記者分析,降低產品價格無損消費者利益,反壟斷執法機關不大可能只因為其降低產品價格而對其進行反壟斷調查,這也不會是調查的重點。
但王曉曄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所謂的行業價格自律其實就是一種壟斷行為。
王曉曄表示,行業協會本就不該具有“價格協調”的功能,因為競爭性企業坐在一起“協調價格”的結果往往是抬高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在一些漲價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夾雜著行業協會進行“價格協調”的影子。此前浙江省富陽[0.00%]市造紙行業協會、湖南省婁底市保險行業協會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