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 |
發布日期:08-11-06 14:19:2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德哥爾摩)成員國的問題,未參加所述協定的締約方沒有表決權。至于僅涉及締約方的問題,只有這些締約方有權表決。
(b) 有權就某一問題表決的大會成員的半數構成表決這個議題的法定人數。 (c) 除第(b)段的規定外,在任何一次會議上,有權表決某議題的大會成員的出席數目不足有表決權的大會成員國的半數,但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然而,除涉及其自身程序的決議外,大會的決議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所述決議通告未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大會成員,請其于自所述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表決或棄權。在該期限屆滿時,如此表決或棄權的成員的數目至少等于會議自身所需法定人數的差額,只有同時達到必要的多數,所述決議才能生效。 (d) 除第五條(2)(c)、第九條之六(2)、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2)的規定外,大會決議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才能作出。 (e) 棄權不視為表決。 (f)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大會的一個成員并只能以該成員的名義表決。 (4) 在根據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召集的一般會議和特別會議之外,大會經對會議議事日程的內容有表決權的四分之一大會成員的請求,由總干事召集舉行特別會議。由總干事制定此特別會議的議事日程。 第十一條 國際局 (1) 國際局根據本議定書辦理國際注冊并處理有關本議定書的其他行政工作。 (2) (a) 國際局根據大會的指示,籌備修訂本議定書的會議。 (b) 國際局可就所述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與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協商。 (c) 總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員參加所述修訂會議的辯論,但沒有表決權。 (3) 國際局執行本議定書賦予的其他任何任務。 第十二條 財務 對于締約方而言,聯盟的財務應遵照與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第十二條相同的規定辦理。任何援引所述協定第八條同樣視為援引本議定書第八條。此外,為所述協定第十二條(6)(b)之需要,締約組織視為屬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會費第一等級,大會有一致相反決議的除外。 第十三條 議定書某些條款的修改 (1) 修改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本條的提案,可由任何締約方或總干事提出。此類提案至少于提交大會審議前六個月由總干事轉交所有締約方。 (2) 對第(1)款所述條文的任何修改,須經大會通過。通過需要表決票數的四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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