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 |
發布日期:08-11-06 14:19:2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是
(i) 此申請于退約實際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交, (ii) 對于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而言,申請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表中,并且 (iii) 所述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一切規定,包括費用的規定。 (b) 第(a)段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退約生效之日在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以外任何締約方內有效的任何國際注冊商標,并且由于退約該注冊的注冊人不再有權按照第二條(1)提出國際申請。 第十六條 簽字;語言;存放人的職責 (1) (a) 本議定書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簽署一份,于不再在馬德里開放簽字之時,交總干事存放。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 本議定書的其他正式文本,由總干事與有關政府和組織協商,以德文、阿拉伯文、中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以及大會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2) 本議定書直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馬德里開放簽字。 (3) 總干事將經西班牙政府認證的本議定書簽字本副本兩份交與可以成為本議定書成員的所有國家和政府間組織。 (4) 總干事將本議定書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5) 總干事將批準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的簽署和遞交,以及本議定書及其任何修改的生效、本議定書中規定的任何退約通知和聲明,通告所有可以成為或已成為本議定書成員的國家和國際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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