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 |
發布日期:08-11-06 14:19:2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斯協定制定的分類指明相應的類別。申請人未指明類別的,國際局應將商品和服務劃分到所述分類的相應類別。國際局應會同原屬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類別進行審核。該局與國際局意見分歧時,應以國際局的意見為準。
(3) 申請人請求將顏色作為其商標的顯著成分予以保護的,應當 (i) 聲明該請求并在其國際注冊申請中注明要求予以保護的顏色或顏色的組合; (ii) 在其國際申請中附上若干彩色商標,用以附在國際局發出的通告中;商標的份數應由實施細則確定。 (4) 國際局應立即注冊依照本議定書第二條申請的商標。國際注冊的日期應為原屬國收到國際申請的日期,條件是國際局在該日起兩個月內收到國際申請。在此期限內未收到國際申請的,國際注冊的日期應為國際局收到所述國際申請的日期。國際局應隨即將國際注冊通告有關局。在國際注冊簿注冊的商標應根據其國際申請所包含的內容,在一份國際局出版的定期公告上公告。 (5) 為了公告在國際注冊簿注冊的商標,按照第十條所指大會(以下稱“大會”)確定的條件,各局應從國際局收到一定數量的免費公告和減價公告。對于一切締約方,該公告應被視為是充分的,并且國際注冊的注冊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 第三條之二 領土效力 通過國際注冊取得的保護只有經過提出國際申請的人或國際注冊的注冊人的請求,才可延伸至某締約方。然而,這種請求不得向其局為原屬局的締約方提出。 第三條之三 “領土延伸”請求 (1) 所有將通過國際注冊取得的保護延伸至某一締約方的請求,應當在國際申請中特別說明。 (2) 領土延伸請求亦可于國際注冊之后提出。此項請求應以實施細則規定的書式提出。國際局應即刻將之登記,隨即應將該登記通告某個或一切有關局。該登記應在國際局的定期公告上公告。此種領土延伸應于在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生效;該領土延伸應于其相關國際注冊期滿時失效。 第四條 國際注冊的效力 (1) (a) 自根據第三條和第三條之三之規定所進行的注冊或登記之日起,商標在各有關締約方的保護與在該締約方直接提交此商標申請所取得的保護應是相同的。如果沒有根據第五條(1)和(2)將任何駁回通知寄到國際局或根據該條所通知的駁回于后被撤回的,自所述之日起,商標在有關締約方的保護與該商標為該締約國所注冊的保護應是相同的。 (b) 第三條規定的對商品和服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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