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5:4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而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不視為侵權。 前款行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的明確通知后,可以繼續將現有的存貨或者此前的訂貨投入商業利用,但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布圖設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繳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制定,并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公告。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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