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5:4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布圖設計獲準登記后,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在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使 第二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將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 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三條 下列行為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個人目的或者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 (二)在依據前項評價、分析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基礎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的; (三)對自己獨立創作的與他人相同的布圖設計進行復制或者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 第二十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后,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并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使用其布圖設計的非自愿許可。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 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愿許可的理由,規定使用的范圍和時間,其范圍應當限于為公共目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于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的補救。 非自愿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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