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5:4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而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 第十條 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合作者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條 受委托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約定;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專有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條例保護。 第十三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專有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布圖設計進入公有領域。 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登記 第十四條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布圖設計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2年內,未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不再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予以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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