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股份公司掛牌在即,其作為政策性銀行所開展的部分業務也被監管部門進行了規范和清理。而國開行的“獨門武器”——擁有發放“軟貸款”的權利——將隨著股份公司的掛牌而走入歷史。日前,監管部門已經正式叫停了國開行的軟貸款業務。
監管部門要求國開行自轉至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要停止辦理軟貸款業務,只收不放,在合同金額內已實際部分發放軟貸款的項目確需后續貸款支持的,要改為硬貸款支持。
鑒于國開行此前已經對有些項目簽訂了貸款合同,監管部門同時規定,在2007年之前已與借款人簽訂正式合同,且已實際發放軟貸款的項目,國開行可以繼續履約,但不得以任何修訂為理由擴增合同中確定的軟貸款金額。無論何種理由,自2007年末之后國開行不得再新簽任何軟貸款合同,不得對新項目發放軟貸款。
失去了軟貸款業務的國開行,將與其他商業銀行競爭業務時處于同等地位,其他商業銀行一直抱怨的不平等競爭現象也有望得以根除。
1.軟貸款由來
軟貸款伴隨著國家開發銀行的成立而推出,是國開行作為政策性銀行而獲準辦理的一項特殊貸款業務,在國開行組建之時,國務院就對這項業務的性質、職能和任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99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1994)22號文],其中在附件《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中規定,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運用,參照世界銀行運行機制進行。貸款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是軟貸款,即國家開發銀行的注冊資本金的運用。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總體資金配置的基礎上,將注冊資本金以長期優惠貸款的方式,主要按項目配股需要貸給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由他們對項目進行參股、控股。
二是硬貸款,即國家開發銀行借入資金的運用,包括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和利用的外資等。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總體資金配置的基礎上,將借入資金直接貸給項目,到期收回本息。
“軟貸款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期限長,二是利率低,三是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監管部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國開行軟貸款的期限較長,一般為20—25年,還設有寬限期,寬限期一般為5—7年,最長不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一般比其他商業銀行同期利率低10%;更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不可以作為項目的資本金,而國開行的軟貸款可以作為項目的資本金,這對資金短缺而又想擴大投資的地方政府極具誘惑力。
正是由于軟貸款的上述優勢,國開行軟貸款發展迅速,尤其是近幾年,地方政府投資沖動加大,對國開行軟貸款的需求陡增。數據顯示,2005年底軟貸款規模為1875.01億元,2007年底余額就達到了3463.87億元,較2005年增長了84.74%。
按照國務院當時的設想,設立軟貸款的初衷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體現政策性意圖。通過開發銀行的軟貸款加上硬貸款,使投資項目不留資金缺口,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