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遷驚現多枚古錢幣 |
房主的。確實有人在老宅埋藏了銅錢,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就是汪家所埋。除了汪氏兄妹的口頭陳述,沒有遺囑等文字材料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而兩位鄰居在作證時也表示,此前沒聽說過此事。發掘前,六原告不能說明銅錢的數量、年代、特征和埋藏位置等基本事實,如何能證明這批銅錢是祖上所埋?這批文物的發現和出土過程說明,銅錢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屬于地下遺存的文物,應當屬于國家所有。無論當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經失去所有權。博物館是依法設立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涉案的全部古錢幣有職責依法收藏、研究和展陳。
庭審現場,原被告各執一詞,雙方都拒絕調解。有趣的是,雙方都把《文物法》作為重要依據。原告律師稱,綜合現有證據,原告是古錢幣的所有人,祖傳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被告律師稱,無法證明銅錢為原告合法所有,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 爭論: 地下文物屬國家有無特例 淮安市博物館館長孫玉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批銅錢的經濟價值并不高,市場上類似銅錢曾有2.8元/公斤的先例,但是該案涉及的是文物權屬的根本問題,我們認為這批銅錢屬于國家。如果誰家地下發現了近代文物就歸誰,那么博物館里無數文物就要給私人搬走了。另外,地下文物屬國家所有,博物館無權擅自處置。因此,淮安博物館沒有絲毫的妥協余地,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對于此事,法律界也有爭議。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的陳良律師認為,《文物法》第六條規定,祖傳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如果能證明這一點,這批銅錢應該返還。如果能從房產部門查到當年的房契、地契,證據會更有力。而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的陳志剛律師則認為,證明祖傳文物不能靠口口相傳,而是要有直接的證據,現在原告的證據還不夠充分。祖傳文物傳到地下找不著了,這在邏輯上沒有說服力。《文物法》第五條規定,地下文物屬國家,出土文物歸國家,這兩條這批銅錢恰恰都是符合的。 省中高級干部學法講師團成員、省文物局法規處(執法督察處)處長張農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僅在于這批銅錢的歸屬,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換言之,地下文物有沒有可能不歸國家所有?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此案對推動文物保護法制進程很有價值,對全國的同類案例都具有示范意義。同時,我們鼓勵通過法律程序而不是通過上訪、無原則的組織協調等手段解決文物爭端,這對提高群眾法制意識,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都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