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7:0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時,應當提供其使用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使用的方式、數量、時間等有關使用情況;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關使用情況涉及該使用者商業秘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于維持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后,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使用費,應當編制使用費轉付記錄。使用費轉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費總額、管理費數額、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有關使用情況、向各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等事項,并應當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 第三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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