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7:0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第十五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 第三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 第十七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第四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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