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0-06-08 08:57:59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 作者: |
位舉辦黃金制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準。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 十七、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1999年6月17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6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2號)規定,經核準行核準,并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辦理相關登記。 十九、 本通知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往有關黃金制品零售市場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