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0-06-08 08:57:59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 作者: |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經貿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為推進黃金管理體制改革,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黃金制品零售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黃金制品零售市場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黃金制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制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準制。 二、 經營黃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核準行)核準,并領取《經營黃金制品核準登記證》(以下簡稱《核準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準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三、 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 具有獨立、完整的會計財務核算部門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金)。專營店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萬元;兼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500萬元。 (五) 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安全條件的庫房。專營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營業面積應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場所面積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區專營或兼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資金和營業面積可根據上述原則適當放寬。 四、 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應向核準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決策層的決議。 (三)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設企業提交)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已設企業提交)。 (四) 營業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會計、出納員資格證明;經營黃金制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 人民銀行認可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銀行開戶證明。 (七) 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設置情況的說明。 五、 核準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