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0-06-08 08:57:59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 作者: |
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準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六、 允許開辦黃金制品零售連鎖店。開辦黃金制品零售連鎖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核準。 七、 黃金制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依據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辦理。 八、 《核準登記證》按年度進行審核換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憑當年人民銀行頒發的《核準登記證》辦理年審和年度認證的有關手續。 九、 核準行應對轄內原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按本通知進行清理。凡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或連續六個月停止經營的,不予換發《核準登記證》。不予換發《核準登記證》的黃金制品零售企業,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 個體工商戶辦理代客維修以舊換新業務、單位開展"三廢"回收金業務,不需辦理《核準登記證》,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十一、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制品原則上應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況需將黃金制品銷往非保稅區的,應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海關憑人民銀行批件辦理征稅驗放手續。 十二、 黃金制品零售業務實行定點管理,經營單位應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采用承包、租賃、轉讓、試銷、代銷、傳銷等經營方式。 十三、 經營黃金制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對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商業零售發票,并按規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稅務機關報送《黃金制品購銷存月報表》。 十四、 經營單位銷售的黃金制品,必須蓋有生產企業的戳記代號和含金量標記,并配有標簽牌,注明生產廠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數不小于999的稱為千足金,應打千足金印記或足金印記或按實際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數小于99的稱為K金,應打K金數印記或按實際含量打印記(K金飾品含金量每K為4.15%)。 十五、 黃金制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并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十六、 拍賣行拍賣黃金制品,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