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不得設立保險黃金交易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已于近日公布。這份實施意見就清理整頓范圍、清理整頓政策界限的使用以及落實清理整頓工作的安排等作出詳細規定。其中,實施意見規定,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 根據實施意見,本次清理整頓的范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實施意見指出,各類交易場所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清理整頓。 實施意見要求準確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并指出違反六項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這些規定包括: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關于清理整頓工作的安排,實施意見分為排查甄別、整改規范、檢查驗收、分類處置等四個階段,并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頓工作基本完成后,對清理整頓工作過程、政策措施、驗收結果、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書面報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 實施意見還明確,要嚴格執行交易場所審批政策。意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制定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使交易場所的設立與監管能力及實體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凡新設交易所的,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以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取得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對于清理整頓前已設立運營的交易所,實施意見列出了三類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和歷史形成的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所。 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頓并驗收通過后,擬繼續保留的,應按照新設交易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