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錢幣博物館在1992年于山西運城地區征集的一枚聳肩空首布有面文 “剌”(《中國錢幣》1993•2•49,見圖1),車新亭、錢卓認為“剌”可通作“列”,何琳儀直接將其讀作“列人”,認為是地名,在今河北肥鄉東北,春秋時屬晉。
然而這種根據幣文草草判斷為地名的思路本身就讓人疑問重重。首先,如若此銘確是地名而在當地流通的話,那又為何僅僅是零星有發現且所考釋地名所在地與其出土地遠隔數百里呢?很顯然,它似乎缺乏大規模流通的特性。這就讓我們不得不重新考釋此幣的面文了。既然是錢幣上的銘文,那么此字極可能與貿易相關。銘文絕非讀“列人”,因為它為左右結構,而古代文字皆從上往下書寫,所以銘文只能是一個字,也并非是兩個字的合文。銘文既隸定作“剌”,左從朿,朿應為責字之省。《說文》:“責,求也。從貝,朿聲。”金文“責”作 (旂作戊父鼎《金文編》1015•1),其上部結構即為“朿”,與圖1銘文左旁亦形近,下部則從貝;右似從人,故此字可通作“債”。《說文》:“債,負也。從人、責,責亦聲。”債的本義即是負債,更與商貿活動休戚相關。空首布幣上銘文“責”表示債務或負債,頗有一些意味。這就需要我們來對空首布的本質做一研究。
筆者考證,由于從空首布發展而來的戰國三晉布幣上多帶有單位名稱“釿”字,而在戰國以前則從未出現有以“釿”作單位名稱者,故推測“釿”也許與空首布有千絲萬縷的關系。《說文•斤部》:“釿,劑斷也。”將“釿”與“劑”聯系起來,而 “劑”字最早是以“質劑”一詞出現在《周禮》中。《周禮•質人》:“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賈公彥疏:“玄謂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質人是掌握質劑的官吏,東漢的鄭玄已經考證“質劑”就是古代的“契券”,也就是貿易市場中的購買憑證。加之“質”古體作“斦”,為二斤之形,也的確與“釿”字偏旁相同,關系密切。所以,空首布以及后來的布幣最早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貨幣,而應是市場貿易憑證“契券”。如此,“列人”聳肩空首布的銘文若釋作“債”,那么“債”與“契券”的意義在先秦究竟有何聯系呢?
有關先秦“契券”與“債”的關系,文獻中有大量記載。《戰國策•韓策三》:“安成君東重于魏,而西貴于秦,操右契而為公責德于秦、魏之主。”鮑彪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責(債)取。”《史記•平原虞卿列傳》:“虞卿操其兩權,事成,操右券以責……”《索隱》:“言虞卿論平原君取封事成, 則操其右券以責其報德也。”云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亡校右券為害。”北宋王安石《周官新義》:“契謂人執其一,予者執左,取者執右。合而驗之也”。顯然,契券是一剖為二,由買賣雙方各執其一。根據上面文獻可判斷,右契、右券是最重要的,是取債者所持的憑證。而操持“左契”、“左券”者則是被動的。南宋黃震《黃氏日抄•釋右契》:“契,合同之物,以右為上,左契無用。”然而文獻中對于“左契”、“左券”似乎也有可取債的意義。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七十九章:“是以圣人執左契,而不責于人。”是說圣人雖然手持左契,卻不向欠債者討債;《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公令秦、韓之兵不用而得地,有一大德也。秦、韓之王劫于韓馮、張儀而東兵以徇服魏,公常執左券以責于秦、韓,此其善于公而惡張子多資矣。”這里的“公”指的是楚國大夫田軫,蘇代游說田軫,勸說使之令秦、韓不出一兵一卒而可得地,要比韓馮、張儀建議出兵伐魏而攻略土地的策略高明得多。所以說田軫可以執左券而向秦、韓取債。這也許是文獻“左”、“右”文字歷代傳抄錯訛所致,抑或是右契、左券都可以作為取債的憑證。而筆者認為,取債者到底是持左券還是右契,或是時而持左券,時而執右契,已經不是最重要的了。《呂氏春秋•疑似》:“昔也往責于東邑人”,就是向東邑地方取債的意思。契券是作為取債的憑證,這個結論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得此理足以驗證空首布銘文釋讀為“債”的合理性。
由此,筆者試著來還原這枚空首布的大致使用方式。打個比方來說,我們今天去一些小飯館吃拉面,飯館經常會有這樣一種用餐制度,即:在食客排隊點完拉面之后,需要立刻付費,然后工作人員會馬上遞給食客一張寫有編號的用餐號牌或小票。食客持號牌找到座位后耐心等待后廚制作所點的拉面。當拉面已經出鍋,傳菜員會大聲喊號牌上的編號。聽到喊的號與自己手中號牌編號相合后,食客則持號牌來前臺憑牌領取拉面,號牌亦被收回。這種買賣交易形式即可稱作“責取”,標有編號的小票或號牌則相當于“債”字聳肩空首布。東周時期空首布的使用模式也許正是與如今這類小型店鋪的交易形式類似。《周禮•泉府》:“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于民用者,以其賈(價)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這是說,西周時設立了泉府的機構,泉府儲藏大量從集市上征稅而得來的布帛,用這些布帛來平價收購那些滯銷商品,讓百姓每次貿易都能售出所賣之物。然后再將滯銷品明碼標價,等待那些需要這些商品的人來買,而且仍以原價售出。這樣就保障了萬物流通的絕對順暢。從此段記載可知,當時人民使用的直接支付貨幣為布帛這類實物,而這類實物貨幣在民間的流通其實一直持續到宋代之前。試推測,既然周代集市中不可避免地會在交易中出現滯銷品,而且泉府機構會來平價收購以待其他購買者,那就是說,這樣一種機制已成為常態。《周禮•廛人》:“廛人,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以上所說的是集市中征稅所得的各類布帛要悉數收入到泉府中,其中“質布”應即租用質劑這類契券所需繳納的稅布。質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空首布,集市交易者正是通過給泉府繳納質布來獲得空首布。結合《泉府》記載的內容推測,那些需要日常不常使用的特殊商品的買家會定期不定期地來到泉府購買所需,當泉府此時也暫未購得這類商品時,買家就可以先支付相應價值的布帛作為訂金,于是質人在此時發揮作用,交給買家以質劑(質劑也有可能是由泉府直接發放),即一枚帶有“責(債)”字的空首布作為購買憑證,也可視為一種抵押。異日,泉府在下一個定期開放的市場上按照原先那個買家的要求收購這類滯銷的特殊商品,買家便在規定期內來到泉府,并持空首布來債取預訂的商品。質人驗明其身份后,收回空首布,并將商品交給買家,完成交易。這個復原的研究理論考證內容詳見拙文《東周錢幣起源“契券”考》,文章登載于《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雜志2015年第1期的首篇。
綜上所述,所謂的“列人”空首布應讀作“債”,是買家向泉府機構提前預訂那些特殊商品時領取的抵押品,也是在他日以此來債取商品的購買憑證。上海博物館藏一枚平肩空首布,其面文位于幣左側(《貨系》126,見圖2),黃錫全通過參照了甲骨文以及其他古幣文釋家的考釋,將其釋作朿,讀作“刺”。黃錫全將其當作地名,認為可讀作“棘”,為棘津,春秋時屬衛,或為棘城,春秋時屬鄭;或作“訾”,春秋時屬周王畿領地,在今河南鞏義附近。而根據前面的研究理論,此字讀朿,朿為責字之省,責字古與“債”通,故應釋作“債”。它與本文所考證的“列人(債)”空首布的使用方法和意義完全相同。實際上,春秋時很多空首布上的單字銘文都表示那些特殊商品,如銘文“午”(《貨系》129-132,見圖3)其實是順時針傾斜約45°角的“斗”字,它表示此空首布是換取一斗粟米的憑證;還有銘文“石”、“羊”、“鬲”,也是換取一石粟米、一只羊或一件陶鬲的憑證;另外,戰國初年的韓國流行一類帶有“武”字銘文的斜肩空首布,它有可能是即將奔赴戰場的士兵們領取一套武器的憑證。
圖1 “列人(債)”聳肩空首布(摹自何琳儀《古幣叢考》)
圖2 “朿(責、債)”平肩空首布
圖3“午(斗)”空首布(《貨系》129)
來源:《中國錢幣界》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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