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穩市!證監會回購11條火速出爐
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18日鼓勵央企回購上市公司股份的話音剛落,中國證監會昨日旋即發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列明11條補充規定,“完善市場內在穩定機制”。此番《征求意見稿》相應反饋信息應于28日前上報,征求意見時間僅為一周,有別于之前通常的兩周。
11條補充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其一,對回購放松管制,取消了備案式的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盡可能簡化程序鼓勵上市公司回購;其二,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加強監管,提高市場操作的透明度;第三,借鑒國際經驗,嚴防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
證監會特別指出,該補充規定僅針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并注銷的情形加以規制。
回購只需備案 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并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之前的辦法則要求上市公司備案之后20個工作日內監管部門出示無異議函,才能實施。
“這顯然與上周國務院國資委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購的表態是一脈相承的,這也是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當日表態中‘希望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的又一回應。”宏源證券分析師唐永剛表示。
嚴防內幕交易 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征求意見稿》亦通過一系列規定,提高了市場操作的透明度,并嚴防內幕交易。
比如,為強化信息披露時點,《征求意見稿》要求,第一筆回購行為發生的次日應當公告,每當回購股份達到總股本1%時應盡披露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為嚴防上市公司回購過程中出現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證監會還對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回購價格不能是當天漲停板價格,回購股份不得在集合競價和收盤前半小時,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等時段不得回購股份。
《征求意見稿》同時安排了在敏感期不能回購的規定,并要求在進行回購的30日內不得進行分紅,不能發行股份融資。
“這一規定是純粹的鼓勵公司在其股價超跌時買入股票,防止公司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而選擇回購,以致擾亂資本市場。”唐永剛說。
回購作用
證監會:發揮市場穩定機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天表示,此次推出的補充規定是推動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目的是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作用,有利于公司進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