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快專遞官司能否撼動郵政“霸王條款 |
發布日期:2005-2-18 10:30: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作者:方曉 (收藏拍賣導報2005年2月17日報道)近日,國家郵政局關于特快專遞不能貼用郵票的規定再次引來官司。北京集郵者程建國狀告北京市西城區郵電局西外大街支局拒絕郵票貼用特快專遞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這也是北京首例被法院立案受理的特快專遞案件。這是繼四川成都、山東棗莊特快專遞事件之后,集郵者第三次拿起法律武器,挑戰管理層的“霸王條款”。但這起官司究竟能否勝訴、勝訴之后又是否能撼動“霸王條款”,則成為郵人最為關注的焦點。
1月下旬,程建國到北京市西城區郵電局西外大街支局給青海西寧的一位朋友寄發特快專遞。他在郵件上貼上了面值20元的紀念郵票,結果卻遭到了郵局工作人員的拒絕,并被告知寄特快專遞不能貼郵票,而只能付現金。程先生十分不解,在他看來,特快專遞和普通信件都是郵件,而郵票是郵資憑證,就可以貼郵件,于是他當即向郵局工作人員提出質疑,但對方卻態度堅決。為了盡快將郵件寄出,程先生只好支付了23元現金。事后,程建國認為郵局拒絕特快專遞貼郵票的行為侵犯了自己依法使用郵資憑證的權利。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程建國將該郵局告上法庭。
記者曾就此采訪這起官司的被告——北京市西城區郵電局西外大街支局,但有關負責人對任何問題都表示“無法解釋”,并稱“任何一家郵局都不會允許特快專遞貼郵票”。而負責此案的律師則認為,按照《郵政法》的規定:“各類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或者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表示。”郵電部發布的《關于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明確規定:“郵資憑證是郵電部依法發行的用于郵政通信作為納費標志的有價證券”,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等。而在國家郵政局發布的內部文件《國內郵件處理規則》中關于“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資費采用支付現金和總付郵資兩種形式”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了前兩個法律條文。而在法律條文面前,內部規則應是無效的。
記者發現,雖然問題的根源在于國家管理機關而不是具體的某個郵局,但與成都特快專遞案件不同的是,這起案件采用的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的形式,換句話說,程先生并沒有狀告國家郵政局。對此,律師解釋道,成都集郵者以行政訴訟形式起訴國家郵政局和四川省郵政局,從法律角度看,國家郵政局是行政機關,想要從行政角度起訴一個具體的、侵犯集郵者利益的、失實的行政行為,其證據似乎不夠充分。所以,北京這起案件采用了民事訴訟的形式。
在談起這起官司輸贏的問題時,律師說:“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我也不會接手這個案子。”他表示,根據《郵政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條文,并參照有關規則,被告的行為都屬違法,因此從法律條文上講,原告有充分的說服力。
程建國的維權行動不僅有法理上的有力證據,而且還得到了廣大郵人的堅決擁護。已有27年郵齡的青海集郵者鐘汝民告訴記者,特快專遞不能貼郵票明顯違反了法律,然而在長時間里,很多人都見怪不怪了,不合法也變成了“合法”了。但不管怎樣,郵票的第一屬性是郵資憑證,這一事實永遠無法改變。
許多郵人認為,如果這起官司中原告勝訴,那么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撼動郵政的這條“霸王條款”。2003年山東集郵者的“包裹貼郵票”官司就是一個很好的范例,這起官司的勝訴曾迫使國家郵政局下發文件,要求所有郵政支局收寄包裹時,不得拒絕用戶以自帶郵票方式納費。而律師則告訴記者,一個官司的勝訴不可能馬上徹底改變特快專遞不能貼郵票的現狀,但生效的法律判決可作為管理層制定、修改政策的一個參照。這種規定如果被法院認定為違法,管理層恐怕沒有道理繼續堅持下去。但是,什么時間改、如何改還是要看管理層的認識和作為的。判決本身對管理層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因為畢竟敗訴的不是國家郵政局。
[日期:2005-2-18] 來源:中國商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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