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蔣榮富、男、漢族、初中文化
住址:成都市八里小區新風路208號10棟1單元12號
被上訴人:國家郵政局、法定代表人:劉安東、該局局長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被上訴人:四川省郵政局、負責人:劉明光
地址:成都市文廟街27號(天府綠洲)
上訴人蔣榮富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成立行初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不服,現予以上訴。
郵票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預付郵資憑證,中國郵票就是國家郵政局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行的預付郵資憑證的有效憑證,消費者購買了郵票,與各郵局勞務合同關系已成立,享有用郵票粘寄各種郵件的權利,否則它就失去了郵票的本質屬性,也失去了郵票的基本功能(通信),人們也不會用現金去購買限制使用的票證。況且我國郵政法也明白無誤地規定:各類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或者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表示。特快專遞是郵政局郵件業務的一種,理所應該允許原告(消費者)用郵票來支付特快專遞的郵資。但是被告工作人員拒絕原告用郵票支付郵資,被告的工作人員行為是代表國家郵政在履行職責。如果人們花錢買的郵資憑證(郵票),不能在郵件業務中使用,那么郵票就成了廢紙,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犯。
綜上所述,作為上訴人是在用郵票支付特快專遞費用時,郵政工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不收郵票,只收現金的霸王條款在全國都一樣,有事實、有依據、鐵證如山,為什么不符合起訴條件?在郵政違法的情況下起訴國家郵政局、四川省郵政局,為什么不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16條、17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24條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和第7項和合同法之規定,市中院在各種事實均齊備的條件下,做出不公正的裁決,使上訴人難以接受,郵政知法犯法,法院是講法護法的地方,原告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難道上訴人就沒有辦法把違法部門送上法庭嗎,難道這符合中央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嗎?民告官真的那么難嗎?
希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上訴人狀告國家郵政局的違法的事實,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決。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蔣榮富
200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