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件事看新郵預訂中的霸王條款
每年新郵預訂,郵政都會出一套預訂辦法,洋洋灑灑,預訂戶除了要交預訂金以外,還有要在規定時間內取貨等等義務,卻很少考慮到消費者的權宜.
到了年底,說兩件郵政明顯違約卻又從它的預訂辦法中找不到根據的事.
一,本地數以千計的年冊訂戶,至今領不到年冊.而相關規定中有訂戶必須在兩個月內取貨的條款,卻沒有郵政必須及時交貨的條款.如今最后一套票發行已過了半個月,開始是說加工來不及,現在如何自圓其說呢?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么?
二:本地的小版張預訂戶至今領不到剩余的預訂款,每份是46.8元,牽涉的款項數以十萬計,答復是下個月退,請問,這么做有法律依據么?按道理,在取最后一套票時就應該錢貨兩清了.套票的訂戶沒補交八毛溢價款就休想取走最后一套票,那么,郵政有什么理由不及時給版張的訂戶退款呢?
郵政的霸王條款還很多,姿意妄為,在公司上下已成習慣,,這種舊機器只有把它砸爛。
H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