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品發行亟待法律規范(郭基玉) |
發布日期:2004-4-21 11:57: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作者按:中央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中,郵政工作人員可以視國家《郵政法》第十六條規定于不顧(“各類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或者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表示”),睜眼說瞎話;這是一種部門利益高于國家利益及國家形象的狹隘的“自我保護”主義者。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并頒布實施的《郵政法》已清楚明白地告訴大家,平信、包裹、特快專遞等郵件都可以貼用郵票;然而,郵政方面卻一直片面地理解該法條,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另外,多年來,郵政違法之處比比皆是!為此,筆者特把曾在2002年第18期《商界》雜志(網絡版)上發表的拙文再次引用,以期得到更多網友的支持!
郵市黑幕(下)
□文/郭基玉
第三篇 郵品發行亟待法律規范
在郵品的整個交易過程中,通常需要經過兩個階段來完成,即郵品發行部門印制郵品,將郵品發送到各級集郵公司、郵政窗口,再由集郵公司、郵政窗口將郵票出售,此階段俗稱“一級市場”;郵品進入交易市場后,由郵商賣給集郵愛好者、投資者、炒作者或者郵資憑證使用者,乃至他們之間的互相交換,此謂“二級市場”。在二級市場上,有關交易郵品的種類、價格、范圍等均有相關的部門規章予以規定,如國家郵政總局制定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不得先于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同時,對于違反規定的,也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予以約束,如《集郵市場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先于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在郵品交易的一級市場上,郵品發行往往無章可循,即使有章可循的,也因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而顯得雜亂無章。其結果是,對二級市場所制定懲罰措施無法執行;更為嚴重的是,郵品一進入二級市場便出現深幅打折或者暴漲的境地,嚴重損害郵資憑證作為“國家名片”的形象。
(一)、發行郵資憑證的規定形同虛設
為規范郵品的發行種類、發行頻次等發行問題,原郵電部曾于1994年11月7 日制定了《關于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定》);2002年5月24日,國家郵政總局又制定了《關于郵票選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說,有此兩個文件的規定,郵品發行不應該存在任何問題。然而,筆者在對近幾年發行的郵資憑證進行仔細分析后發現,國家郵政在發行郵資憑證時存在諸多違規之處。
1、發行頻次隨心所欲
《(試行)規定》第8條規定:“郵資憑證的發行頻次:紀特郵票一般每年發行20套左右,總圖數60-80枚,小型張2-4枚;紀特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每年發行10套左右。”然則,就在規章出臺的第二年,郵政就發行了紀特郵票27套,總圖數86枚;1996、1998年兩年更是高達31套,1999年為最少,也有20套,小型張的發行在2000、2001年分別是6枚、7 枚(還不含“短腿郵品”6鐘)。紀特類郵資信封、明信片在1999、2000年兩年也達到了頂峰時期,其中,1999年發行紀念郵資信封(編號JF)6套、紀念郵資明信片(編號JP)12套、特種郵資明信片(編號TP)4套,共發行22套;2000年發行JF 5套、JP8套、TP8套,共21套。上述數據均表明郵政發行的郵資憑證嚴重違規。
如果說上面的數據已既成的事實,但2002年發行的郵資憑證,同樣也有違反剛剛出臺的《規定》之處,如2002年已發行《步攆圖》、《麗江古城》、《黃河水利》、《大足石刻》4枚小型張,在加上下半年將要發行的《激流勇進》小型張,2002年的小型張發行,顯然要超過《規定》第4條“小型張不超過4圖”之規定。
2、規定外郵品多如牛毛
上述兩個規定均未對普通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的發行頻次進行規定,據以往的慣例是幾年發行一套,類似于普通郵票的發行頻次。然而,2001 年,國家郵政共發行普通郵資明信片、郵資信封20多套。另外,國家郵政還從1995年起開始發行“短腿郵品”——一種不屬郵票、小型張、封片發行頻次約束的品種,2001年一年就發行了7套(端午節小版張、建黨小版張、水鄉古鎮小本票、許仙與白娘子小本票、昭陵六駿小版張、申奧成功三聯張、蛇兌獎小版張),除此之外,2000年郵政又增加一個新的品種——郵資信卡,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就已經發行了6套。
這些游離于規定之外而發行的郵品,又該如何規范?
3、郵品選題雜亂無章
《(試行)規定》第10條規定:“同一時間、人物,不重復發行郵資憑證。”而在1999年8月23日至1999年9月7日,在我國舉行的第22屆萬國郵政聯盟大會及郵品展覽會期間,國家郵政共發行紀念郵票2套、小型張1枚、JP1套4枚。
2002年5月發行的《如意》個性化專用郵票,其發行目的旨在于為商業行為提供廣告服務,而《規定》第3條則明確了:“郵票不進行商業性的廣告宣傳。”
(二)郵資憑證的發行部門隨意拓寬
郵資憑證屬于有價憑證范疇,采用的是壟斷發行的方式,其發行部門只有國家郵政一家。然而,1999年,郵票市場上就上演了一出鬧劇。一枚“金屬炎帝陵小型張”在面世之初,國家權威的集郵報刊對其發行予以報道。事隔不久,因該品種的獨特性,該品種在市場上被人為地進行了大肆炒作,而當價格被炒到一定高度時,國家郵政又稱其為非法印制品。有關此次事件的結果,至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如果說“金屬炎帝陵張”的出臺是一時失誤的話,但是,中國集郵總公司多次發行郵資憑證的做法卻令人費解。1994年7月,中國集郵總公司為紀念中泰建交20周年發行了一枚編號為PJZ-1的加字小型張,迄今為止,中國集郵總公司已發行了15枚加字小型張。2001年底,中國集郵總公司還發行了一枚《為中國喝彩》的小全張和雙聯張。
從字面上來看,中國集郵總公司是企業而非國家機關,其應該無權發行郵資憑證。況且,早在原郵電部于1994年1月1日下發的《關于調整郵資票品管理體制的通知》中就規定:“中國集郵總公司不再擔負郵資票品的發行職能。”很顯然,中國集郵總公司發行郵資憑證的做法是嚴重違規的。
(三)郵品定價誰說了算
郵品的定價一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郵資憑證上所標明的郵資,如面值80分的郵票單獨出售時,80分便是其定價;二是以郵資為載體而制作發行的郵品,如中國集郵總公司發行的首日封是將剛發行的郵票貼于特制的信封上、再加蓋上發行之日的郵戳的一枚商業信封,首日封的定價就是其定價。
郵品的定價是廣大郵民最關心的問題,郵票定價所存在的問題尤以“香港回歸金箔小型張”為最。1997年7月1日,國家郵政為紀念香港回歸發行了一枚金箔小型張,面值50元,都是帶郵折出售的,其中硬折售價120元、軟折售價100元。50元的面值顯然不適合當前的郵政通信使用,那么,50元的面值是根據什么得出的?每年發行的小型張,其面值從1997年開始調為8元,8元面值又是以什么標準制定的呢?
還有,對成本僅2-3元的空折子加價50元、70元出售,這種加價又是根據什么標準確定的?而且,這個問題是廣泛的,在近幾年的“短腿郵品”中都有類似的情況出現。
郵品定價究竟誰說了算?筆者認為,郵品定價應當受《價格法》的約束;必要時,應對郵品的定價召開價格聽證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這是《價格法》第2條明確規定的,這條規定將所有價格都列入了《價格法》約束的范疇。筆者認為,郵品具有雙重屬性,一為郵資憑證,為通信之用;二為普通商品,為收藏所用。對于郵品的定價,同樣也應受《價格法》的約束。
同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這是《價格法》第23條規定的聽證會制度。筆者認為,郵品的定價,也應建立聽證會制度。
(四)誰來管郵品發行所存在的問題
郵品在發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只能以舉例的方式拿出來說說,實際存在的問題遠非筆者的舉例所能窮盡。在筆者提出的這些問題中,除了價格的問題可以以《價格法》或者以《價格法》作為參考來進行規范,像筆者前面提到的郵資憑證的發行頻次、種類、選題等,都沒有相關的規定予以制約,制定這些規章的部門是郵總,發行權也在他們手上,而違反了規定怎么處理,卻只字不談,這就使得問題缺乏解決的途徑。這是其一。
其二,在市場上還有更為嚴重的問題,郵總經常會在市場上檢查打折的郵票、提前銷售的郵票的來源,但是,郵總天天查、月月查,打折郵票照賣不誤、打折幅度越賣越深。筆者在前幾年還經常看到被挖掉批號的版票、小型張,而現在卻經常能看到批號完整的版票、小型張。細究其原因,可以說是集郵公司根本不懼上級的檢查,也可以說檢查只是做樣子而已。還有個更為主要的原因是,無論是郵電方面還是工商方面的部門規章,只有對市場上提前銷售郵票、銷售打折郵票的郵商進行處罰的規定,而從來沒有對提前銷售、打折銷售的郵票的源頭——郵政,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在沒有杜絕源頭的前提下,又如何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呢?
由此看來,郵品從選題、定稿、印制,直至進入二級市場之前,都缺乏相關的制約機制,這就使得郵品的發行問題重重,更使二級市場無法健全,郵品發行的問題只會越來越多,打折的幅度也會越來越大。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郵品發行迫切需要從立法上予以規范。
來源:中國投資資訊網 作者:郭基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