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FIP集郵展覽總規則第4條第9款特別制定本規則,作為集郵文獻類展品參展的補充規則。它將適用于所有FIP綜合郵展和特別郵展(FIP集郵展覽總規則第2條)中的所有集郵文獻類展品。
第2條 為了進一步說明FIP郵展總規則第16條第1款,現規定:提供集郵文獻類展品的展出者可以是展品的作者、匯編者、編輯、出版商、贊助機構或社會團體,或任何對展品享有所有權的個人。
第3條 如第2條中合法參展者的展品已經獲得了FIP郵展總規則第9條第3款的參展資格,則該展品的參展資格有效。沒有機會參加國家級郵展的新發行的書刊可以直接參加FIP郵展。
第4條 集郵文獻類展品另行使用參展申請表。除出郵展組織者所要求的常規項目外,該表上還應包括展品的出版日期、出版商社、頁數、(期刊)發行周期及訂購途徑(地址、價格)。
第5條 參展者所提供的集郵文獻類展品應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用于評審,另一份放在FIP郵展總規則第6條第7款所規定的展場閱覽室中。展出后,若參展者未明確要求歸還展品,則其中內容一份由郵展組織者寄送給FIP秘書處存放FIP圖書室,另一份送往由郵展主辦國集郵聯合會指定的圖書館。
第6條 集郵文獻類展品的參展費相當于適屆郵展中一般競賽類別中一個展框的租費。
第7條 郵展組織者應當至少于郵展開幕3個月之前將集郵文獻類展品的目錄寄發給評審委
員。
第8條 集郵手冊和專著必須是于郵展開幕前5年之內出版的。其他刊物必須是于郵展展開幕
前2年之內發行的。
——分卷書籍,以每卷的出版日期為準;
——再版書籍按新書處理;
——期刊(最新的),應當展出全套或全年的。
——展出新聞報導文選,應當至少選編10篇以上不同報社的文章。
第9條 集郵文獻類所設獎牌帶有“文獻”字樣,或用縮寫,或用全稱。集郵文獻類展品有資格獲取FIP獎(FIP郵展總規則第8條)和特別獎(FIP郵展總規則第7條第5款)。
第10條 集郵文獻類評審委員必須具有兩種語言以上的閱讀能力。其中一種必須是FIP正式語文之一(章程第27條第1款)。
第11條 各譯本如因翻譯產生歧義,以英文文本為準。
第12條 本項關于FIP郵展集郵文獻類展品的評審補充規則于1985年11月5日在羅馬第54屆FIP代表大會上通過并將取代所有以往的集郵文獻專用規則。該規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適用于該屆代表大會以后所給予贊助、譽助或持助的郵展。
來源:中華集郵文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