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再踩官司地雷茍群芳奮起維權
作者:焦義智轉貼自:中國郵幣卡網收藏論壇點擊數:22&;更新時間:2005-5-23文章錄入
中國電信再踩官司地雷 茍群芳奮起維權
民 事 起 訴 狀
原 告:茍群芳,女,漢族, 1966年 03 月08日出生。
住 址:四川省劍閣縣北廟鄉水井村七組。
委托代理人:谷遼海,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 告: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前身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 國際金融大廈C座 100031
法定代表人:張春江,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磁卡電話服務合同;
2.責令被告退還電話磁卡面值款項合計人民幣3500元;
3.責令被告賠償磁卡面值的銀行利息損失 元;
4.責令被告賠償律師費以及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便于日常通訊和電話聯系,并且電話磁卡也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都有國際和國內的長途通話功能。故原告于從1997年開始,先后購買了中國電信銷售的電話磁卡(詳見附件復印件)。已經消費了一些,至今還沒有使用的電話磁卡合計面值 3500 元整。
自1999年7月份開始,原告漸漸發現所持有的電話磁卡在附近周圍、在平常經常使用的地方、在經常出差的北京市公共場所、以及原先裝有磁卡電話機的地方,去撥打磁卡電話,然而,卻總是找不到相應的電話機,即使花很長時間找到磁卡電話機卻又往往是壞的,無形中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同年九月,被告先后數次在《中國證券報》上刊登致歉公告,原告才完全得知自己和全國廣大的電話磁卡用戶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犯。致使原告購入的中國電信的電話磁卡無法使用,從而給原告造成了巨額的經濟損失(其中銀行利息損失從1997年9月開始計算至2005年4月)。
原告購買了被告發行的磁卡,支付了購卡的款項,已履行了磁卡電話服務合同先行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但被告沒有依約提供相應的電信服務,擅自大批量拆卸、改裝磁卡電話機,使原告的權利無法實現。原、被告雙方的磁卡電話服務合同自成立后,即應該受法律保護。但合同內容什么時候變更,原告卻不知道。顯而易見,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致使購入的中國電信磁卡無法使用,原告完全履行了義務,卻享受不到相應的權利,實現不了合同目的。從而,造成原告巨額的經濟損失。原告自1999年至今,不斷與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承諾處理此事,但是至今未能妥善解決。為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要求被告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名并按指印):
2005年5月16日
附 件:
1、本訴狀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磁卡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
5、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公函。
民 事 起 訴 狀
原 告:尹久華,男,漢族,北京人,1957年 03 月12日出生。
住 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國家紀委大院4號樓508室。
委托代理人:谷遼海,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 告: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前身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 國際金融大廈C座 100031
法定代表人:張春江,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磁卡電話服務合同;
2.責令被告退還電話磁卡面值款項合計人民幣1500元;
3.責令被告賠償磁卡面值的銀行利息損失 元;
4.責令被告賠償律師費以及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便于日常通訊和電話聯系,電話磁卡也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都有國際和國內的長途通話功能。故原告于從1997年開始,先后購買了中國電信銷售的電話磁卡(詳見附件復印件)。已經消費了一些,至今還沒有使用的電話磁卡合計面值1500元整。
自1999年7月份開始,原告漸漸發現所持有的電話磁卡在附近周圍、在平常經常使用的地方、在經常出差的北京市公共場所、以及原先裝有磁卡電話機的地方,去撥打磁卡電話,然而,卻總是找不到相應的電話機,即使花很長時間找到磁卡電話機卻又往往是壞的,無形中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同年九月,被告先后數次在《中國證券報》上刊登致歉公告,原告才完全得知自己和全國廣大的電話磁卡用戶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犯。致使原告購入的中國電信的電話磁卡無法使用,從而給原告造成了巨額的經濟損失(其中銀行利息損失從1997年9月開始計算至2005年4月)。
原告購買了被告發行的磁卡,支付了購卡的款項,已履行了磁卡電話服務合同先行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但被告沒有依約提供相應的電信服務,擅自大批量拆卸、改裝磁卡電話機,使原告的權利無法實現。原、被告雙方的磁卡電話服務合同自成立后,即應該受法律保護。但合同內容什么時候變更,原告卻不知道。顯而易見,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致使購入的中國電信磁卡無法使用,原告完全履行了義務,卻享受不到相應的權利,實現不了合同目的。從而,造成原告巨額的經濟損失。原告自1999年至今,不斷與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承諾處理此事,但是至今未能妥善解決。為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要求被告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名并按指。
2005年5月16日
附 件:
1、本訴狀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磁卡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
5、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公函。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05-5-24 7:11:01編輯過][/color][/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