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個體現公平的稅種,其征收既有二次分配的含義,也體現了一定社會階段的消費水準。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與其說是民情的反應,不如說是對稅務機關行政能力的嚴峻考驗。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27日呼吁再次上調個稅起征點,這個呼吁出自于原重要稅務官員之口,說明對于個稅起征點是否體現了公平與消費水準,業內存在異議。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呼吁,個人所得稅從1600元上升到2000元時,已經有各方人士認為過低,政府將不得不在短期內再次調整,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一直處于爭議焦點,最近兩年調整的頻率和速度體現了經濟的變遷速度。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每月800元,減除費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響。直到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個稅法修正草案,將起征點再次提高到2000元。
即便調高到2000元,仍然眾口難調,許善達先生的話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觀點,在月度CPI達到8%的時候,如果將起征點固定在2000元,對于月薪在2000的低收入群體并不公平,這樣的收入水準在大城市只能維持起碼的溫飽。并且只要由工薪階層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主體部分,而喪失對其他財產性收入的監管,不顧家庭收入狀況,是極大的不公。從財政承受力來看個稅起征調至2000似乎有理,但在大城市,個稅起征點為什么不是3000,4000,5000?
頻繁改變個稅起征點是對行政、法律資源的最大浪費。作為一個大稅種,動輒由人大常委會動議進行聽證,以全國一刀切的方式,進行整體的上升或者下降,一則社會成本過高,二則無法體現出消費水準的升降,三則沒有體現出各地市場的不同消費水準。目前的個稅征收標準不科學、不準確,因而也是不公正的。如此小幅提高個人所得稅是杯水車薪,而不是雪中送炭。
要解決這一問題,只有將個人所得稅與CPI掛鉤,建立動態的指數化體系。在個稅制度成熟的國家,個稅起征點早已與物價漲幅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指數化、動態化調整。如德國,個稅起征點每年都要做一次微調,以保障公眾收入不受影響。而美國等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是隨納稅人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
這樣的征稅方式對于稅務機關的征稅能力是個極大的考驗。
實行指數化征稅體系,將分類與綜合稅制統一考量,既可兼顧公平原則,又可減少行政、法律資源的浪費,是必經的發展過程。目前的問題不在個稅指數化,這方面社會已經達成基本共識,我們屢屢聽到的是來自財政部和稅務機構如下的聲音,即目前的征稅技術無法滿足指數化的要求。
在經濟發展、財富分配模式發生深刻變化之后,扒開稅收社會矛盾之表像,我們看到的其實是行政能力無法順應時代發展這一根本現實。
有關部門行政能力低下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征稅成本之高遠超過國際標準,按照《中國稅務報》的數據,我國征稅成本已從1993年的3.12%上升到目前的5%~6%。而美國的征稅成本僅為0.58%,新加坡為0.95%,澳大利亞為1.07%,日本為1.13%,英國為1.76%。二是財政部有關人士明確告知,目前還難以做到起征點指數化。因為統計體系未必能夠反映一些非?茖W的指標供決策使用,所以目前情況下還有一定的難度。這說明我國的統計水準、誠信體系的建設、計算機化都存在障礙。
我們可以理解“新興加轉軌”的稅務成本,但是,有關部門應該向社會明確告知,我國稅收體系建設的進展,致力于減少征稅成本,使稅務部門的高樓不再成為各地扎眼扎心的建筑。并且,在此基礎上,將每年的進展公諸于眾,如此才能形成透明行政下的硬性監督機制。
目前的補救辦法,是允許各地按照本地消費水準制訂不同的起征點,同時將個稅起征點與重要產品的價格掛鉤。這樣既可以使稅收法治原則得到尊重,立法資源不會無謂浪費,民眾的生活水準不會產生實質下降。起碼對于低收入階層有實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