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們早已習慣于把手中花花綠綠的紙幣稱做“鈔票”。但對于“鈔票”一詞到底如何而來,又起源于何時,恐怕就不一定有很多人能夠說清了!
據考證,“鈔票”這一稱謂應該淵源于清代發行的兩種紙幣———“大清寶鈔”和“戶部官票”。
清朝鑒于明代“大明寶鈔”發行的失敗,除順治年間一度發行紙幣外,以后各朝均未發行紙幣。但到了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因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軍費開支浩繁,顧發行了“大清寶鈔”和“戶部官票”,用以抵補財政支出的拮據。兩者所不同的是,“大清寶鈔”以制錢為單位,亦稱“錢票”或“錢鈔”;而“戶部官票”是以銀兩為單位,亦稱“銀票”(即“銀會子”)。
“大清寶鈔”開始時面值為二百五十文(尚未見有實物)、五百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七年[公元1853-1857年])、一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八年[公元1853-1858年])、一千五百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四年[公元1853-1854年])和二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九年[公元1853-1859年])幾種。后來增發面值五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六至八年[公元1856-1858年])、十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七至八年[公元1857-1858年])、五十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七至八年[公元1857-1858年])和百千文(發行時間為咸豐七至八年[公元1857-1858年])等大鈔。其形制略仿明代的“大明通行寶鈔”,用白皮紙印制,按金額多少定票幅大小。該幣面主色調均為藍色和紅色,上端橫題“大清寶鈔”四個漢字,中心部分右側文字為“字第××號”(為紙幣的序號),上部中心處文字是“準足制錢××文”(即面值××文標準貨幣),中心部分左側文字為“咸豐×年制”(為紙幣印刷時間),兩側分題“天下通行,均平出入”(意為可在任何地方流通,且支出與收入的價值相等,即按面值收、支,對買主與賣主均不打折扣),下面寫“此鈔即代制錢行用,并準按成交納地丁錢糧,一切稅課捐項,京外各庫一概收解,每錢鈔貳千文抵官票銀壹兩”。背面除有背書之外,“大清寶鈔”均為單面印刷。
該幣發行不久,流通便發生阻滯。到咸豐十年(公元1860年),寶鈔每千文僅值當十錢一百余文,后來每千文竟只抵十余文。
“戶部官票”是用高麗苔紙印制的,面值有一兩(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六年[公元1853-1856年],票幅為25×15厘米)、三兩(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七年[公元1853-1857年],票幅為25×15厘米)、五兩(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七年[公元1853-1857年],票幅為25×15厘米)、十兩(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六年[公元1853-1856年],票幅為32×19厘米)和五十兩(發行時間為咸豐三至六年[公元1853-1856年],票幅為32×19厘米)五種,四周有龍紋。該幣面主色調均為藍色和紅色,其票面上端方框中有“戶部官票”四字,左面是滿文,右面是漢文,均為雙行書寫;中間標明“二兩平足色銀××兩”(銀兩數多用墨戳加蓋,也有少數用墨筆填寫)。“二兩平”指每百兩比北京市平少二兩,比庫平少六兩。下面寫“戶部奏行官票,凡愿將官票兌換銀兩者與銀一律,并準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項,偽造者依律治罪不貸”。發行日期以直行載于幣面的左側,紙幣序號則印在幣面右側。背面除有背書之外,“大清寶鈔”均為單面印刷。
由于“戶部官票”的面值較大,而且不能兌現,所以發行后流通立即受阻,迅速貶值。到咸豐十年(公元1860年),銀票一兩僅值錢二百余文,而實銀一兩則值六千有余。
咸豐末年,鑒于“大清寶鈔”和“戶部官票”幾乎已形同廢紙,清政府不得不在咸豐十一年(公元1861年)宣布對兩紙幣進行清理和停用。
由于在當時市場流通中,用小額貨幣需使用“大清寶鈔”,用銀兩就使用“戶部官票”,因此老百姓出行購物須帶兩種紙幣。為了便于稱呼,民間就把兩種紙幣簡稱為“鈔票”了,所以“鈔票”的稱謂起源于清朝咸豐年間,并一直沿用至今。
這里還應提及一位與“大清寶鈔”和“戶部官票”有關的歷史人物———王茂蔭(公元1789-1865年)。王茂蔭,字椿年,號子懷,安徽歙縣人。其人并非大人物,也沒有顯赫的功績,但在咸豐朝的這次錢法變動中卻有突出表現。還是在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時,他當時擔任陜西道監察御史,就上書清帝,反對鑄行虛值大錢,請求發行紙幣。他講的紙幣,實際上是一種兌換券,而不是近現代通常使用的那種不兌換紙幣。但是不久清廷就醞釀發行紙幣,知道王茂蔭剛剛提出過發行紙幣的建議,就把他調進京城參加籌劃,后來又破格提拔他為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成為負責貨幣事務的主要官員。然而后來發行的紙幣卻是不兌換紙幣,因為清政府發行紙幣的目的,不過是要解眼下燃眉之急,并沒有長遠打算。在當時情況下發行不兌換紙幣,后果自然不會好。王茂蔭于是在咸豐四年三月再次上奏議鈔法,表示他在戶部不受重視,現行的官票、寶鈔不是他的原擬之法,建議官票、寶鈔可以向政府兌現以保證其流通。咸豐帝看了奏折后勃然大怒,嚴厲訓斥他“只知以專利商賈之詞率行瀆奏,竟置國事于不問,殊屬不知大體”,傳旨申飭,并把他調離戶部。這件事在當時造成一定影響,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篇注83中就提到了這件事。
寫作參考:《中國錢幣史話》:汪圣鐸著(中華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