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強調的是,筆者并不反對銀行對短信服務收費,是否收費,應當是遵守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雙向選擇的市場行為。如果用戶在試用結束后,自愿選擇繼續使用,并經依法二次確認,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制度上保證用戶能自愿選擇是否使用短信服務,那就是市場行為,不違反前文提到的政策。
根據央行官方網站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定義和分類,短信服務不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根據電信條例,收費的短信服務應屬增值電信業務,銀行開通這項服務是否拿到了短信增值業務的專門許可,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調查。但在法律性質上,收費短信應當屬于借助電信業務平臺的電信增值服務,因此,應當適用前文提到的原信息產業部的有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前述信息產業部通知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是國家政策,目前該政策未被廢止,仍屬有效,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鑒于銀行短信用戶群體很大,一旦用戶維權意識覺醒,訴諸法律是解決爭議理性的手段。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行為成立,一定程度上,法院可以支持對于原告的律師費請求。在經濟上損失可以控制的情況下,大規模集團訴訟并非沒有可能。而一旦用戶提起集體訴訟,那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重大訴訟還應當公告。
商業銀行作為具有一定公益色彩的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利潤而違反國家政策,侵害用戶利益,實在悖于有關銀行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筆者在此再次呼吁銀行承擔起企業社會責任,不要因小而失大!
群眾利益無小事。切望有關銀行在處理諸如幾塊錢的短信費這樣的“小事”時能慎重,慎重,再慎重。
(作者系北京廣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