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流通人民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執行。1998年起實行的《損傷人民幣挑剔標準》和2001年起實行的《“七成新”紙幣的基本標準》同時廢止。
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如下:
一、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裂口1處,長度超過10毫米。
三、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紙幣票面污漬、涂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不超過2平方厘米,但遮蓋了防偽特征之一。
五、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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